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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fā)布《關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案件中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為進行早期預防,將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關口前移,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意見》明確人民法院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案件中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對于督導父母當好合格家長,避免離婚糾紛對未成年人產生不利影響,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明確,要引導離婚案件當事人正確處理婚姻自由與維護家庭穩(wěn)定的關系,關心、關愛未成年子女,關注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精神和物質需求。引導離婚案件當事人提升責任意識,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充分保護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在離婚案件中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為目的,妥善處理撫養(yǎng)、探望、財產等相關事宜。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意見》的主要目標任務?!兑庖姟访鞔_,要在工作中最大限度防止漠視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發(fā)生,消除引發(fā)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各種消極因素,防患于未然。要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chuàng)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huán)境,推動形成關心關愛未成年人的良好社會氛圍。

《意見》注重發(fā)揮案例重要作用,強調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應依托真實案例向離婚案件當事人提示和強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和權利,以及違反法律要承擔的不利后果等。人民法院向廣大父母提示,解除婚姻關系應當謹慎。即使解除婚姻關系,也應當關注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妥善處理撫養(yǎng)、探望、財產等相關事宜。
此外,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得違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yǎng)權,否則可能承擔不利后果;情節(jié)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還明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義務,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缺失父母的關心關愛,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會受到影響,嚴重時可能遭受侵害或者走上違法犯罪道路;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雙方均應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支付撫養(yǎng)費、配合對方行使探望權等義務,相互協(xié)商配合,切實維護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雙方應當依照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意見》指出,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提示”內容。以線上、線下等多種途徑,通過口頭告知、現(xiàn)場提示閱讀、播放視頻、制發(fā)“提示卡”或“提示手冊”等多種形式,在立案、訴前調解、審理、執(zhí)行等各階段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必要時可以結合家庭教育指導工作進行。
以下是意見全文:
法〔2024〕74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案件中
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少年兒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依法能動履職,做深做實為人民司法,強化訴源治理,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充分認識“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重大意義
1.融合貫通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刑事審判職能,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案件中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對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為進行早期預防,將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關口前移,是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fā)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堅持能動履職、強化訴源治理、加強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的重要舉措。
2.推動司法保護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wǎng)絡保護和政府保護有機銜接,推動全社會形成關心關愛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是貫徹落實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必然要求。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案件中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對于督導父母當好合格家長,避免離婚糾紛對未成年人產生不利影響,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二、明確目標任務
3.引導離婚案件當事人正確處理婚姻自由與維護家庭穩(wěn)定的關系,關心、關愛未成年子女,關注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精神和物質需求。
4.引導離婚案件當事人提升責任意識,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充分保護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在離婚案件中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為目的,妥善處理撫養(yǎng)、探望、財產等相關事宜。
5.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最大限度防止漠視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發(fā)生,消除引發(fā)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各種消極因素,防患于未然。
6.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chuàng)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huán)境,推動形成關心關愛未成年人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把握工作原則
7.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在每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的規(guī)律和特點,將特殊、優(yōu)先、全面保護理念貫穿在案件辦理及案后延伸工作的全過程。
8.堅持德法共治原則。在涉及未成年子女離婚案件中,牢固樹立新時代社會主義司法理念,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注重對未成年子女人格、情感、安全利益的保護,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
9.堅持問題導向原則。立足于預防和解決司法實踐暴露出的部分離婚案件當事人怠于關心、關愛未成年子女,漠視、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導致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傷害或者違法犯罪等問題,認真部署、推進工作。
10.堅持能動履職原則。強化訴源治理,深挖未成年人犯罪及未成年人權益被侵害案件成因,溯源而治,將預防和矯治工作向前延伸,推進司法保護與其他五大保護融合發(fā)力。
11.堅持因案制宜原則。根據(jù)案件實際情況,以當事人聽得懂、能接受的語言,以便捷的方式、方法,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講清楚法律、道理,講明白利害、后果,實事求是,務求實效,推進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相統(tǒng)一。
四、突出工作重點
12.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應當依據(jù)民法典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托真實案例向離婚案件當事人提示和強調下列內容: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義務,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缺失父母的關心關愛,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會受到影響,嚴重時可能遭受侵害或者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3)解除婚姻關系應當謹慎。即使解除婚姻關系,也應當關注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妥善處理撫養(yǎng)、探望、財產等相關事宜;
(4)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得違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yǎng)權,否則可能承擔不利后果;情節(jié)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雙方均應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支付撫養(yǎng)費、配合對方行使探望權等義務,相互協(xié)商配合,切實維護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雙方應當依照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13.所選案例既可以體現(xiàn)當事人妥善處理離婚事宜后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積極效果,也可以揭示離婚后家庭關愛缺失、教育不到位對未成年子女產生的消極后果,以及闡釋當事人未履行撫養(yǎng)、教育、保護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五、靈活開展工作
14.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提示”內容。以線上、線下等多種途徑,通過口頭告知、現(xiàn)場提示閱讀、播放視頻、制發(fā)“提示卡”或“提示手冊”等多種形式,在立案、訴前調解、審理、執(zhí)行等各階段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必要時可以結合家庭教育指導工作進行。
15.在撫養(yǎng)糾紛、探望權糾紛、監(jiān)護權糾紛、同居關系糾紛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也可以參照離婚案件,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
16.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下指導,強化溝通協(xié)調和工作宣傳,推動轄區(qū)工作深入開展,確保將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和關愛未成年人精神貫徹落實到相關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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